宝鸡文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扣除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总分20分。扣分后,成绩不及格者,按成绩考核办法处理。
1.不按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要求就座者;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者;
3.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者;
4.交卷后,不立即远离考场,并在考场外大声喧哗者;
5.考试后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
6.在考场吸烟者。
二、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和警告以上处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存入本人档案。专科(高职)学生,补考作弊时,除加重处分外,学生还需重修该门课程。如本人写出书面检查,认识深刻且确有悔改表现,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研究批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应届毕业生作弊时,按结业处理。
1.座位、衣兜、课桌上等留有与考试有关的课本、笔记、资料等,清场时拒不交出者;(若没有放在讲台上,不论是自己还是别人的,看了还是没看,一律按考试作弊对待)
2.发现带有夹带者;(无论是否翻阅)
3.查阅书籍、作业或其它有关课程资料者;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者;
5.偷看别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有意让别人窥看者;
6.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7.用考前准备好的模拟答案、答卷冒充正式答卷者;
8.已交试卷,又拿回试卷涂改者;
9.自毁试卷(草稿纸)者;
10.起哄、谩骂监考人员,影响考场秩序无理取闹者;
11.其他作弊行为者。
三、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作弊;
2.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3.3人以上商议如何作弊的主要责任者(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4.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取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等机密者。
四、处理程序
1.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如有作弊行为发生,将作弊物证和作废试卷立即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违纪和作弊学生,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并以通报形式公布,处理决定通知本人和学生所在系。
五、其他行为的处理
1.对作弊后,在试场与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论理、争吵或威胁他人以及哭闹影响其他同学答卷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2.对作弊行为确凿,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发现,而又拒不承认者,请有关人员立即报教务处,处理时按知错不改对待,将加重处罚。
3.凡违纪和作弊学生,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不得无理取闹或托人说情。
六、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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