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在我院学生中扎扎实实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一定经济来源,促其全面发展,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是:以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提高能力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勤工助学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处、后勤集团、后勤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团委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审定全院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系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负责全院勤工助学活动计划的草拟和实施;汇总并提出全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案;
2.负责为用工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勤工助学人选;
3.负责组织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4.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全面发展;
5.负责收集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负责向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7.负责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做好全校勤工助学活动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凡我院在校的本、专科普招生,在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的情况下,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无不良嗜好,有较强的责任心,勤劳吃苦,诚实守信等条件时,均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1.勤工助学办公室向全院学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
2.学生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3.用工单位初审同意后,由学生所在系党总支签署意见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
4.用工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第七条 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1.每学期开学初,用工单位须将用工计划报勤工助学办公室。临时性用工,用工单位必须于一周前将用工计划报勤工助学办公室。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聘用学生。
2.各用工单位必须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和劳动纪律方面的教育,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同时,须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加强管理和考核,每学期分两次即期中和期末将考核情况报勤工助学办公室。
3.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不按规定要求或不遵守劳动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学生,报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后可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4.各用工单位要重视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用工单位不得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各类违纪违法活动。
5.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由用工单位会同学生所在系和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的责任事故,责任在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在学生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工单位可提出意见,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后予以解聘:
1.用工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2.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安排者;
3.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者;
4.因病经医生诊断不能坚持工作者;
5.学习困难者;
6.违反校规校纪者;
7.违反《勤工助学协议书》中的规定者;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传销等非法活动者;
9.其他不适宜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九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要求: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应按照协议要求,按期保持保量完成任务。对工作认真负责,诚实守信,表现突出者,学院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学院将中止其工作,并酌情扣发其酬金;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校纪处分,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条 勤工助学付酬标准与付酬办法:
1.勤工助学酬金一般按日工资、计划工资、计件工资等标准发放。
2.勤工助学酬金的支付分为由学院全额支付和由学院与用工单位共同支付两种办法。其中共同支付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勤工助学办公室商定。
3.用工单位每学期的期中和期未分两次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用工单位考核意见统一审核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级学生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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