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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单项奖奖励办法

2017年10月31日 08:28  点击:[]

宝文理院学字[2015]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发挥特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培养学生的集体意识、创新意识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  评定范围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优秀,为我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竞赛中争得荣誉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学生集体。

第四条  单项奖励的评定工作每年十二月份进行。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奖项设置

第五条  申请单项奖励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4.努力学习,勇于创新,严谨求实;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第六条  学术科研奖励:  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SSCI、ISTP全文收录或在权威、核心及较高学术价值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文章的学生;在国家级、省级出版社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学术专著或合著(须专家鉴定)的学生。

类别

权威期刊

核心期刊

(一类)

核心期刊

(二类)

普通期刊

学术专著/合著

国家级出版社

省级出版社

金额

5000元/篇

2000元/篇

1000元/篇

500元/篇

5000元 /册

3000元/册

第七条  文艺活动奖励:在国家或省(部)级以上文艺比赛中获得奖项的团体或个人(个人申请单项奖励的学生须为主创人员或主要演出人员)。

序号

级别

奖励

对象

奖励标准

一等

二等

三等

1

国家级

2000元/项

1000元/项

500元/项

2

省部级

1000元/项

500元/项

400元/项

3

国家级

1000元/人

500元/人

400元/人

4

省部级

500元/人

400元/人

300元/人

第八条  体育活动奖励:在国家或省(部)级以上正式比赛中获得奖项的团体或个人(个人申请单项奖励的学生须为主力队员)。

序号

级别

奖励

对象

奖励标准

一等

二等

三等

1

国家级

2000元/项

1000元/项

500元/项

2

省部级

1000元/项

500元/项

400元/项

3

国家级

1000元/人

500元/人

400元/人

4

省部级

500元/人

400元/人

300元/人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励:在国家或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创作创新、科技作品大赛中获奖的学生或取得国家专利权的学生。

序号

级别

奖励对象

奖励标准

一等

二等

三等

1

国家级

3000元/项

2000元/项

1000元/项

2

省部级

2000元/项

1500元/项

1000元/项

3

国家级

2000元/人

1500元/人

1000元/人

4

省部级

1500元/人

1000元/人

500元/人

5

发明专利

1000元/件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500元/件

第十条  外语优秀奖励:在雅思、托福、GRE、GMAT等英语水平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在日语、俄语、法语、德语等其他语种水平考试中成绩优异的学生参照该标准奖励。

序号

考试项目名称

考试成绩和奖励标准

1

雅思IELTS

6.5分

7.5分

1000元

1500元

2

托福TOEFL

85分

  95分

1000元

1500元

3

美国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GRE

310+3

320+4

1000元

1500元

4

国外工商管理硕士MBA入学考试GMAT

650分

700分

1000元

1500元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奖励:在校内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自强不息、尊老爱亲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有助于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学生,参照本办法第七条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奖励:积极参加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撰写出具有价值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学生;在组织各类大型学生活动、集体性活动或在社会志愿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学生,参照本办法第七条予以奖励。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学术期刊、报刊、出版社级别按照学校科技处制定的相关文件认定,论文、专著、作品及其他成果单位署名须为宝鸡文理学院。

第十四条: 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比赛竞赛以证书为准,科研作品以立项和结题文件为准,科研论文、文学艺术作品以在国家承认的期刊、报刊上发表为准。

第十五条  参加由国家部委局、团中央、全国学联、全国文联等部门举办的全国性比赛并取得成绩的,认定为国家级奖项;由中国科协、音协、美协、书协、作协、剧协、外研社等协会举办的全国性比赛中取得成绩的,参照国家级奖项金额的80%予以奖励;在陕西省各厅委局、团省委、省学联、省文联等部门举办的比赛中取得成绩的,认定为省级奖项;在省科协、音协、美协、书协、作协、剧协等协会举办的比赛中取得成绩的,参照省级奖项金额的80%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其他由国家级或省级学术性机构、行业协会、其他组织举办的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科技比赛或竞赛中获得奖项者,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分别认定为相应的获奖级别。

第十七条  在地区或部分高校举办的全国性、地区性比赛中获奖的团体或个人,认定为省级奖项;取得以上条款未规定之其他奖项者,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给予奖励;获得同一奖项的不可同时申请团体和个人奖项。

第四章  评定原则和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单项奖励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单项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宣传部、科技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全校本科生单项奖励的评定工作。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自主申请。符合单项奖励条件的集体和学生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院系审查。各院系党总支负责本院系单项奖励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定。学校单项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院系上报的单项奖励申请材料的审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学校对评选出的单项奖励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资料归档。各院系将获奖学生的相关资料及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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