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年度智育排名和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以内;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3、不积极参加学校及各系组织的各种活动者;
4、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5、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录者。
第五条 名额分配。系上将根据学校下达给外语系的名额和层次要求,分配给各年级。
第六条 评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生申请。
2、班级推荐。
3、年级联评。由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联评,提出建议名单,并报系资助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 发放。系上收到奖学金后,及时将奖励证书和奖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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